出國考察實施辦法

臺東縣延平鄉民代表會代表出國考察實施辦法

  • 第 一 條臺東縣延平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及經費事宜,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本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因出國至國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各地區考察,其實施及出國考察費之報支,除中央法規及上級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考察,係指主席、副主席、代表及行政人員出國實施下列考察活動之一:
    •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聯誼、結盟、研習等考察活動。
    • 二、因國民外交之需要而從事有關訪問、宣傳、聯誼、結盟、研習、體驗民俗文化等考察活動。
    • 三、因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或瞭解或體驗國外各項經濟建設、觀光設施、學術教育、民俗文化、古蹟維護、宗教禮俗、環保策略、科技新知、政治運作、地方制度、社會福利、事業經營等考察活動。
    • 四、其他因公務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活動。
  • 第 三 條 本會代表出國考察,以組團分次辦理為原則,其出國時機,以休會期間為宜。並得各別自行出國考察或參加旅行業所組團之方式出國考察活動。本會代表每人每年得以一次或分次出國考察;其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總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惟遞補就職之代表應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辦理核銷。
  • 第 四 條 考察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 第 五 條 考察代表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費由出國考察費勻支。
  • 第 六 條 考察代表應於回國後,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護照出入關證明、機票、登機證等有關單據證明文件,交本會審核。
  • 第 七 條 出國考察費之報支,得全額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其收據視同原始單據核處;考察費之報支,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 第 八 條 因故取消行程計畫,如有預領出國考察費者,應予以繳回。
  • 第 九 條 出國考察代表於返國後免提出考察報告書,惟請於本會開議期間,適時提出相關考察、觀摩心得,暨足資借鏡之鄉政建設建言,作為問政參考,以提昇本會問政品質與效能。
  •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本會議決通過後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